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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空壳”到“实权”:法人聘用合同如何避免企业“有名无实”
去年,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李总找到我,他满脸愁容地说:“我花高薪请来的总经理,拿着法人代表的头衔,却把公司业务搞得一团糟,现在想让他走人,发现手续麻烦得很。”原来,李总为了融资方便,将一位行业“大牛”王经理聘为总经理,并让其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极其简单的聘用协议。结果,王经理在实际经营中独断专行,导致核心团队流失,业务陷入停滞。当李总想依据协议条款让其离职并变更法人时,才发现协议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权、退出机制几乎只字未提,双方陷入了漫长的拉锯战。
法人身份不是“荣誉头衔”
李总的遭遇并非个例。很多人误以为“法定代表人”只是一个对外办事的“橡皮图章”,签合同时随便写个名字就行。实际上,这个身份在法律上代表着公司,能行使许多关键权力,比如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件、处理银行事务。王经理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协议模糊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管理行为与法人代表权混为一谈。一份规范的法人聘用合同,首先就必须清晰界定“聘用为总经理”与“任命为法定代表人”是两件事,前者是职务,后者是身份,两者的产生、权限和终止条件都需要分别明确约定。
权责利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
在李总的案例里,合同只写了年薪和岗位,对总经理的具体职权范围、财务审批权限、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完全没有规定。王经理后来动不动就声称“我作为法人,这事我能决定”。因此,合同里一定要像清单一样列明:哪些事情可以独自决定,哪些必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每年要达到怎样的业绩目标。特别是要把法人代表“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化,比如规定“未经股东会书面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这样就能划出清晰的权力红线,避免日后扯皮。
退出机制是关键中的关键
这是让李总最头疼的部分。当他想解聘王经理时,对方拒不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导致公司很多正常业务无法进行。一份考虑周全的合同,必须包含详细的退出条款。要写明,无论是任期届满、协商解约还是公司单方解聘,一旦总经理职务被解除,其有义务在几日内无条件配合公司,将法人代表身份变更回指定人员。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拒不配合,需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这就等于给公司上了一道“保险”,确保管理权能收得回来。
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不能省
在王经理离职前后,李总还担心他会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源带到竞争对手那里。可惜当初的协议对此毫无约束。对于法人兼高管这样的核心角色,合同必须包含严格的保密和竞业限制条款。要明确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离职后多少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公司任职或自营同类业务,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办法。这些条款不仅是保护企业利益的盾牌,也能在合作初期就让双方对职业边界达成共识,建立起互信的基石。
最终,李总在专业建议下,与王经理进行了多轮谈判,并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召开股东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辅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才艰难地解决了问题。他事后感慨:“省了当初合同那点功夫,差点赔上整个公司。”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人聘用合同绝非一纸简单的聘书,它是明确权责、规避风险、保障公司稳定运行的“宪法”。在赋予一个人名义上的“代表权”时,必须用严谨的条款,构建起实质上的“约束网”和“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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