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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行为效力:从邻居王校长的故事说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8-14 01:40:36 点击量:43

上周和邻居李阿姨聊天,她提到儿子小张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小张在北京某公立学校当老师,他们学校的王校长以学校名义和一家企业签了合作办学协议,结果后来教育局说这个协议无效,搞得全校老师都很郁闷。李阿姨不解地问我:"校长不是学校的头儿吗?他签的协议怎么还能不算数呢?"

法人代表不是"一言堂"

王校长这事让我想起去年处理过的一个类似案例。某事业单位的主任私自把单位的场地租给亲戚开超市,后来被上级部门叫停。虽然主任是法人代表,但事业单位的决策往往需要集体讨论,就像学校的重要决定通常要经过校务会讨论一样。

超越权限的签字可能无效

去年帮一个文化馆处理纠纷时就遇到这种情况。他们的馆长擅自做主把场馆周末使用权转让给商业机构,结果被叫停。因为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权限是有边界的,重大事项需要报主管部门审批,就像学校合作办学这种事,通常要教育局点头才算数。

追责时法人代表首当其冲

记得前年某医院的院长未经批准购置大型设备,后来审计发现问题,虽然医院领导班子都有责任,但作为法人代表的院长被追责最重。这就像开车违章,坐在副驾驶的人可能也有责任,但最终扣分罚款的还是司机。

如何避免"签字陷阱"

我建议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们可以学学某研究所的做法。他们有个"三重一大"决策清单,明确哪些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就像王校长要是提前问问教育局,或者开个校务会讨论,可能就不会出现协议被否的尴尬了。

补救措施要及时

去年帮一个事业单位处理过类似问题,他们的法人代表发现签错的合同后,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启动补救程序,最后把损失降到了最低。这就像做饭时发现盐放多了,赶紧加点水稀释还来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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