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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股东会决议必须三分之二通过吗?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2-21 06:00:16 点击量:84

老张在北京经营着一家科技公司,公司有三个股东,老张占股60%,老王占股25%,小李占股15%。去年,因为业务发展需要,老张想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自己变更为更擅长市场运营的合伙人老王。他觉得自己是最大股东,这事儿自己说了算,于是就直接去办理了变更手续。没想到,手续被驳回了,工作人员告诉他,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老张回去后,自己写了个决议,让老王签了字,觉得两个人加起来股份都85%了,肯定没问题。结果再次被拒,这次的理由是:决议的通过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老张彻底懵了,变更个法人,到底需要多少股东同意才行?

股东会不是“一言堂”,变更法人有讲究

老张的困惑在于,他把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搞混了。在他的认知里,自己股份最多,公司的事自然自己主导。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重要事项的决策,必须通过股东会这个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则来集体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修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变更。这就好比一个家庭要换户主,不能由家里挣钱最多的人单方面决定,需要家庭成员一起商量并达成共识。工商部门审查股东会决议,就是看这个“家庭会议”是否合法、有效地召开了。

关键数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那么,这个“共识”需要达到什么标准呢?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公司章程的必备记载事项,因此变更法人,本质上就是修改了章程的这一条款。所以,必须适用这个“三分之二以上”的硬性规定。老张占股60%,老王占股25%,两人加起来是85%,超过了三分之二(约66.7%),从比例上看是够的。但问题出在了决议的形成过程上。

程序正义:决议如何产生至关重要

光有比例还不够,决议本身必须是合法产生的。老张第二次被拒,就是因为他的决议是“自己写了让老王签字”,这属于典型的程序瑕疵。合法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先由有召集权的人(比如执行董事、监事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然后股东们实际开会(或通过书面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最后将表决结果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确认。老张自己写决议让股东签字,跳过了“开会审议和表决”这个核心环节,形成的文件自然不被认可。这就像法院判决,不能由法官私下写个结果就让当事人签字,必须经过开庭审理的程序。

解决方案:补开一个合规的股东会

搞清楚原因后,老张的解决办法就清晰了。他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正式召集一次股东会。会议的唯一议题就是“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会议上,三位股东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由于老张和老王支持变更,他们合计85%的表决权已经远超三分之二的法定线,因此决议可以获得通过。之后,根据这次合规会议制作的、有全体参会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才是办理法人变更手续的“通行证”。小李虽然投了反对票,但因为赞同票所代表的表决权已满足法律要求,决议依然有效,变更可以依法进行。

写在最后:尊重规则才能行稳致远

老张的这个案例,给很多创业者提了个醒。经营公司不能只凭感觉和股权大小,公司的治理有一套严谨的法律规则。无论是变更法人、增减资,还是其他重大决策,尊重并遵守这些关于议事程序和表决比例的规则,不仅是应对工商审查的需要,更是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减少股东纠纷的基石。事前多花一点时间了解规则、履行程序,远比事后补救要轻松得多。把公司的“家务事”都摆在明面上,按规矩办,公司这艘船才能开得又稳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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