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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人能否聘任?从真实案例看合作社法人聘任的可行性与流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20 02:03:50 点击量:68

在北京郊区,老张和几位村民一起成立了一个果蔬种植合作社。合作社成立初期,大家热情高涨,但很快遇到了管理难题。老张虽然是理事长,但既要管种植技术,又要跑市场销售,还要处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务,忙得焦头烂额。一次与城里超市的供货谈判中,因为对合同条款不熟悉,差点吃了大亏。这时,有人提议:“咱们合作社也是个法人组织,能不能像公司一样,花钱聘请一个懂经营、会管理的专业人才来当总经理?”这个想法让大家眼前一亮,但也产生了疑问: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也就是理事长,能自己再聘请一个“经理”来管理吗?这个被聘请的人又是什么身份呢?

合作社法人的“特殊身份”与聘任权限

老张带着疑问咨询了专业人士,才弄明白其中的门道。合作社本身是一个法人实体,就像一个人有了法律上的“身份”。理事长(法人代表)是这个“法人”的负责人,代表合作社对外行事。但是,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不一定非要理事长事必躬亲。法律允许合作社根据章程和成员大会的决议,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比如可以聘任总经理、财务人员等。这就好比一个家庭(合作社)的户主(法人代表),可以聘请一位管家(经理)来帮忙打理家务和对外联络,只要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同意并愿意承担这份开支。所以,老张的合作社完全可以通过内部民主程序,决定是否聘任一位经理来负责具体运营。

聘任流程:民主决议是关键

明确了可以聘任之后,下一步就是“怎么聘”。老张回到合作社,召集全体成员开了个会。他们首先回顾了合作社章程,发现里面并没有禁止聘任经理的条款。于是,大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起草了一份关于聘任职业经理人的议案。议案里写明了聘任理由、经理的职责范围、薪酬待遇以及聘任期限。经过成员大会的充分讨论和表决,最终获得了通过。这个民主决议的过程至关重要,它确保了聘任行为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理事长个人的决定,避免了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

聘任后的权责关系与法律定位

合作社成功聘请了一位从大型农业企业出来的王经理。王经理上任后,负责市场开拓、品牌建设和日常行政管理。那么,王经理和理事长老张,以及合作社这个法人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在法律上,王经理是合作社聘任的雇员,他与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的权力来源于合作社的授权和聘任合同的规定。理事长老张作为法人代表,依然对外代表合作社,并对成员大会负责。而王经理则在授权范围内对内进行管理,对外开展业务,他的行为后果由合作社这个法人来承担。简单说,王经理是合作社请来的“专业帮手”,他的工作要对合作社负责,而合作社的最终责任则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聘任带来的实际效益与注意事项

自从王经理上任后,合作社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他引入了标准化生产流程,建立了客户管理系统,还成功为合作社的农产品申请了绿色认证,对接上了几家高端生鲜平台,社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老张也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更能专注于种植技术的提升和社员关系的协调。这个案例说明,合作社法人通过聘任专业人才,可以有效弥补成员在经营管理上的短板,提升市场竞争力。当然,在聘任时也要注意几点:一是必须签订权责清晰的聘任合同;二是要明确被聘任人员的职权边界,避免与理事长职责冲突;三是聘任支出要符合合作社财务制度,确保公平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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