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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从“兄弟合伙”到“散伙风波”的启示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23 05:12:55 点击量:68

老张和老李是二十多年的老哥们儿,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开一家建材店。他们觉得亲兄弟明算账太生分,就简单签了个“兄弟协议”,约定老张出钱多,占七成,老李跑业务,占三成,店铺就以老李的名义去注册了个体户。头两年生意红火,相安无事。第三年,因为一次重大的采购失误,店铺欠下了一大笔货款,债主纷纷上门。这时两人才傻了眼,因为营业执照上写的经营者是老李,法律上所有的债务都追着老李一个人要。老张虽然出了大部分资金,但在法律面前,他却不是那个需要直接承担“无限责任”的人。这场“散伙风波”不仅伤了兄弟感情,更让老李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合伙企业里,没有“法人”这个头衔

老张和老李犯的第一个关键错误,就是误以为他们的店有个“法人”。实际上,他们成立的个体户,以及常见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法律上都不是“法人”。法人指的是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公司本身就像一个独立的人,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而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它本身不是法人,它对外承担责任的是一个个具体的“合伙人”。就像老李,他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店铺的债务就得用他自己的全部家当去还,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天壤之别

如果时光能倒流,老张和老李应该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可以设置两种角色: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比如,可以让负责经营、跑业务的老李做“普通合伙人”,他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出资占大头但不具体管理的老张,可以做“有限合伙人”,他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赔光了出资额,就不会波及他的个人房产和存款。这样既能明确分工,又能有效隔离风险,不至于让一次生意失败就拖垮一个家庭。

“合伙协议”不是兄弟感情,是生死契约

老张和老李那份简单的“兄弟协议”,在真正的风险面前不堪一击。一份正规的《合伙协议》才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它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每个人出多少钱、占多少股、怎么分红、谁负责什么业务、亏损了怎么承担、新人怎么加入、老人怎么退出、散伙时财产怎么分割……条款越细,日后扯皮的空间就越小。很多合伙生意的失败,不是败给市场,而是败给了一开始含糊其辞的约定。

注册时的一个选择,决定未来的不同走向

在北京,创业者去办理营业执照时,面对“企业类型”这一栏,勾选哪一个,就决定了企业未来的骨骼。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选择“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选择“有限合伙企业”,则能区分普通和有限合伙人。这个选择没有好坏,只有合适与否。像老张老李这样,一人主内出资金,一人主外跑业务,有限合伙企业往往是个更优解,它能将投资风险和管理责任进行合理的捆绑与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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