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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与公司不是一回事,法人身份不等于劳动关系
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家经营了五年的文化传媒公司,老板叫李总。公司规模不大,业务却做得有声有色。去年,公司接了一个大项目,需要大量人手,李总便以个人名义招了几个朋友来帮忙,口头约定了工资。项目结束后,其中一位朋友小张觉得工资结算有问题,一纸诉状将李总个人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李总在庭上很委屈:“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招人是为了公司干活,钱也是公司出,凭什么告我个人?”然而,仲裁结果却让李总大跌眼镜:仲裁庭支持了小张的诉求,裁定李总个人需要承担支付责任。李总这才恍然大悟,原来“法人”这个身份,在劳动关系里,并不能成为他的“护身符”。
“法人”是公司的“脸”,不是老板的“盾牌”
李总的困惑很有代表性。很多人,尤其是初创公司的老板,常常把“我是公司法人”挂在嘴边,认为公司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自己的事也能代表公司。但在法律眼里,公司是公司,老板是老板,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是“法人”,它像一个人一样,可以拥有财产、签订合同、承担责任。而老板(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这个“法人”对外行使职权的人,好比是公司的“发言人”或“签字代表”。当李总以个人名义招聘、个人账户发薪(或口头承诺)时,他建立的是他个人与小张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小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时候,盾牌是公司的,但举盾牌打仗并承担受伤风险的,却是李总自己。
建立劳动关系,关键看“谁招的你”和“谁管你”
我们再回到小张的案例。仲裁庭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核心不看你是不是给“公司”干活,而是看招用、管理和支付报酬的主体是谁。李总亲自面试、直接安排小张工作、口头承诺工资标准,这些行为都清晰地指向李总个人。即使工作内容是为了公司业务,即使钱最终从公司账户走,但只要小张有证据证明他的“老板”是李总个人(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劳动关系就很可能被认定在李总和小张之间。这就好比,你帮朋友的餐厅端了几天盘子,朋友亲自给你结工钱,那么你的雇主就是这个朋友,而不是他背后那个叫“XX餐厅”的公司实体。
规范用工,让公司真正成为“防火墙”
经历了这次教训,李总学聪明了。他马上着手规范公司的用工流程。所有新员工,一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委托正规机构)以公司名义发出录用通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按时发放,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一来,员工明确的雇佣主体是公司,所有的管理工作和薪酬支付都以公司名义进行。李总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被视为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今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纠纷,站在被告席上的将是公司,公司的独立财产将成为清偿债务的“防火墙”,李总的个人财产得以有效隔离。这不仅是保护老板自己,也是让公司走向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个人与公司账务,务必“井水不犯河水”
李总还反思了另一个常见问题: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同。过去他图方便,经常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业务款,或者用公司账户支付个人消费。这种“公私不分”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人格混同”。一旦被认定,法院很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判决老板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之前好不容易建立的“防火墙”会瞬间失效。所以,李总现在严格要求,公司所有收支必须通过对公账户,他自己的开销绝不从公司走账。让公司的归公司,个人的归个人,做到真正的“井水不犯河水”,这样才能在法律上确保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安全与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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