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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债务?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答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22 02:45:44 点击量:38

去年,我们遇到一个特别典型的案例。北京一家做建材批发的公司,老板姓王,在朝阳区开了家分公司,让亲戚老李当负责人。分公司经营了两年多,因为市场变化,欠了供应商三十多万货款。供应商催款时,发现分公司账上没钱,就直接找到总公司的王老板,还扬言要起诉分公司的负责人老李,让他个人还钱。老李当时就慌了,连夜给王老板打电话:“王总,这钱不会真要我个人来还吧?我只是个办事的,公司又不是我的。”这个案例,就把“分公司负责人要不要背锅”这个问题,活生生摆在了桌面上。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只是总公司的“手脚”

咱们得先搞明白分公司的身份。它不像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孩子,自己闯祸自己担。分公司呢,更像是总公司伸出去的一只“手”或一条“腿”,它没有独立的“人格”(法律上叫法人资格)。还拿王老板的公司说事,朝阳区分公司签的合同、进的货,名义上是分公司在干,但实际上,法律上把这些行为都看作是总公司北京建材公司在干。所以,当分公司欠了供应商三十万,这债主在法律眼里,真正的欠债人是背后的总公司。

债务的“终极还款人”是总公司

所以,当供应商追债的时候,他正确的做法是找总公司。就像案例里,供应商后来听了律师建议,转头就正式向总公司王老板发出了催款函。法律有明确规定,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这道理就像孩子(分公司)在外面买东西赊账,最后店家肯定是找家长(总公司)要钱。王老板作为总公司的法人代表,他需要以总公司的财产来偿还这笔三十万的债务,而不是从他个人腰包里掏钱,更不是从分公司负责人老李的口袋里掏。

分公司负责人的“紧箍咒”:恶意与失职

那是不是说,分公司负责人就像拿了“免死金牌”,完全高枕无忧了呢?也不是。法律还给负责人戴了个“紧箍咒”。如果这个负责人有恶意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老李明明知道分公司快不行了,还故意去进一大批货,或者把分公司的钱偷偷转走,那他就可能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他严重失职,比如财务章、合同章乱扔被人盗用,导致公司背了不明不白的债,他也可能要吃不了兜着走。好在案例里的老李,只是正常经营失败,没有这些恶意行为,所以他个人不需要为那三十万债务买单。

总结:债务的“防火墙”在哪里?

通过王老板这个案例,咱们可以看清楚了。分公司欠的债,第一责任人是总公司,用总公司的家底来还。分公司负责人,只要他是规规矩矩代表公司办事,没有胡来,没有私心,那么债务的火就烧不到他个人身上。这道“防火墙”保护的是依法履职的负责人。但反过来,这道墙也提醒每一位负责人,权力在手,责任在肩,必须忠于职守,别动歪心思。最终,王老板用总公司的资金解决了那笔欠款,老李虚惊一场,但也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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