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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关法人"到"特别法人":一个事业单位的华丽转身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8-03 03:50:41 点击量:80

在北京西城区,有一家名为"文博服务中心"的事业单位,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区内文物保护和展览工作。2017年,该中心负责人张主任遇到了一个难题——他们想与一家文创企业合作开发文物衍生品,但对方提出需要签订正式合同。这时张主任才发现,作为事业单位,他们竟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有合同都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机关法人的尴尬处境

文博服务中心的困境并非个例。很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张主任回忆说:"每次签合同都要跑上级单位,一个文创项目从立项到签约要盖十几个章,错过了不少合作机会。"

特别法人制度带来转机

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首次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文博服务中心抓住机遇,第一时间申请变更为特别法人。变更后,中心拥有了独立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现在我们能直接与合作伙伴签约,项目审批流程缩短了三分之二。"张主任说。

变更过程中的关键步骤

变更特别法人需要经过严格程序。文博服务中心首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整个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制定章程,明确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我们花了两个月反复修改章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体现单位特色。"张主任介绍道。

特别法人的优势显现

成为特别法人后,文博服务中心的发展空间明显扩大。他们不仅顺利开展了文创产品开发,还获得了银行贷款用于场馆改造。更让张主任欣慰的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大家感觉单位更有自主权,做事更有干劲了。"

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特别法人的自主权增加,责任也随之加重。文博服务中心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张主任提醒:"虽然可以独立签约,但重大决策还是要集体讨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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