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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vs法人:权利能力大不同,从“王老板”的创业故事说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2-15 03:05:20 点击量:31

王老板,一个地地道道的北京人,前几年瞅准了餐饮行业的商机,一拍大腿决定自己干。他先是自己租了个小门脸,卖起了老北京炸酱面。那时候,他就是一个“自然人”,自己买菜、自己掌勺、自己收钱,赚了赔了都是他自个儿兜着。后来生意越做越红火,客人天天排队,王老板寻思着得扩大规模,开分店。这时候问题就来了:以他个人的名义去签大额的租房合同、采购设备,风险太大,万一哪个分店出点岔子,他所有的家当都得搭进去。在朋友的指点下,他决定去注册一家“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从拿到营业执照那天起,一个全新的“法人”——公司,就诞生了。这个“公司”和王老板本人,在法律的眼里,开始有了完全不同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生俱来,人人平等

咱们还是先说王老板本人。作为自然人,他的权利能力从他出生那一刻就自动获得了,直到生命结束才消失。这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基本资格,不分男女老幼、高矮胖瘦。比如,王老板刚出生时,虽然啥也不懂,但他已经有权利继承遗产、拥有自己的姓名了。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去银行开户存压岁钱(虽然那时候钱是爸妈给的),长大后可以自己签合同买房子、买车。这种权利能力是普遍的、平等的,也是不能转让或者放弃的。王老板开第一家炸酱面馆时,就是以他自然人这个身份在行使他的权利能力——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麻烦也在于此,他个人的权利和责任是绑死的,生意上的债,债权人能直接找到他个人头上。

法人的权利能力:依法“出生”,范围限定

而王老板后来创立的“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就不同了。这个“法人”不是从娘胎里出来的,它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像我们这样的专业机构帮忙申请登记,“诞生”出来的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它的权利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从营业执照签发那天起才获得,并且会随着公司注销而消灭。最关键的一点是,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范围的,完全写在它的“出生证明”——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比如,王老板的公司经营范围写的是“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那它就有权利去租商铺、雇员工、买卖食材、开门营业。但如果它突然想去搞金融放贷或者开个医院,那就超出了它的权利能力范围,属于无效行为,就像让一个婴儿去考驾照一样,法律是不认的。

权利行使的差异:个人意志vs组织程序

王老板作为自然人,他想干啥,只要不违法,自己脑子一想,手脚一动,基本就成了。今天想吃卤煮,明天想买辆车,都是他个人意志的直接体现。但“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这个法人,它自己没脑子没手脚,它的意志怎么体现呢?这就需要通过法定的组织机构来形成和表达。比如,公司想再开一家分店,这个决定不能是王老板一拍脑袋就定的(虽然他可能是大股东)。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开会讨论、表决通过,然后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王老板可能担任这个角色)去执行,最后可能还要经理去具体操办。这个过程,就是法人行使权利能力的方式。签合同的时候,盖的不是王老板的个人手印,而是公司的公章,代表的是公司这个法人的意志和行为。

责任承担的本质:无限责任vs有限责任

这可能是王老板感受最深的一点差异了。当他是个体户(自然人经营)时,如果炸酱面馆经营不善,欠了供应商一大笔面粉钱还不上,供应商可以要求他用个人的存款、甚至家里的房子车子来偿还,这就是无限责任。而成立了“老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之后,情况变了。公司是法人,它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比如公司的资金、设备、商标)对债务负责。万一公司亏光了,资不抵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这个法人要债,而不能直接去动王老板个人名下的、与公司无关的房产和存款(除非王老板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特殊情况)。这对王老板来说,就像在个人财产和生意风险之间筑起了一道防火墙,这就是法人的有限责任优势,也是鼓励创业的重要法律设计。

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的商业角色

所以你看,王老板的创业路上,其实扮演了两种角色。作为自然人,他享有广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生活随心所欲;作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他又在操控和代表一个法人实体,在商场上开疆拓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保障了他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与自由,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则为他提供了进行大规模、专业化、风险可控的商业活动的舞台。两者在法律的框架下各司其职,相辅相成。明白了自然人和法人在权利能力上的这些根本区别,无论是像王老板一样的创业者,还是普通消费者,在处理租房、买卖、投资等事务时,都能更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和谁打交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在哪里,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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