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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故意:公司“大脑”的犯罪意图如何认定?一个案例讲透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2-14 05:14:10 点击量:53

在北京朝阳区,曾有一家名为“鑫悦”的食品贸易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赵总,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利润,明知一批进口坚果的检验检疫证书是伪造的,仍然指示采购经理大量购入,并分销给各大超市。不久后,这批坚果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含有严重超标的有害物质,导致多名消费者出现健康问题。事件曝光后,不仅采购经理被抓,赵总和“鑫悦”公司本身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很多人疑惑:公司是个“组织”,没有思想,怎么也会像人一样有“犯罪故意”呢?这个案例,恰恰是理解“法人犯罪故意”的生动教材。

公司的“大脑”是谁?

“鑫悦”公司案中,赵总作为实际控制人,他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当他为了公司利益,明知货物有问题仍决定购买时,这个“故意”就不再仅仅是赵总个人的想法,而是通过他的决策行为,转化成了公司这个法人的整体意图。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身体,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就是它的“大脑”,“大脑”发出的犯罪指令,身体去执行了,责任自然要由这个完整的“人”来承担。

“为单位谋利”是关键标尺

判断一个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核心要看是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鑫悦”案里,赵总指使购买问题坚果,根本目的是降低公司成本、增加公司利润,最终的违法收益也归入了公司账户。如果赵总是用公司的钱买了问题坚果,然后偷偷转卖,钱进了自己腰包,那这就纯粹是他的个人犯罪。正是“为单位谋利”这个特征,将个人故意与单位故意捆绑在了一起。

集体决策下的“故意”更隐蔽

有时候,公司的犯罪故意并非一人决定,而是通过董事会、股东会等集体决策形式产生的。比如,在一次公司高层会议上,大家明知某个项目环评未通过,但为了抢占市场,集体表决通过并强行上马,造成环境污染。这种经过集体研究、由单位决策机构共同作出的决定,同样是法人犯罪故意的体现,而且因为披上了“合法程序”的外衣,往往更具隐蔽性。

放任与默许也是一种“故意”

法人犯罪故意不仅包括积极的追求,也包括消极的放任。例如,公司管理层明明知道下属销售部门长期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推销产品,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加以制止和纠正,任由其发展以带来销售业绩。这种对犯罪行为默许、纵容的态度,在法律上被视为间接故意,公司同样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避免“背锅”,制度是防火墙

对于一家正规经营的公司而言,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这套制度就像防火墙,能把“大脑”可能产生的错误或犯罪意图隔离在外,或者通过内部监督机制提前发现和制止。如果公司能证明自己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并对涉案员工的犯罪行为尽到了充分的预防和监督责任,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有可能避免被认定为具有法人犯罪故意,从而免除单位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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