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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权利平等吗?从“兄弟合伙”到“对簿公堂”的警示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31 02:24:41 点击量:44

在北京中关村,李强和张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一起创立了一家科技公司。创业初期,两人情同手足,口头约定“五五开”,共同决策,共同承担风险。公司注册时,为了方便,只让李强一人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而张伟则是隐名股东。起初几年,公司顺风顺水,两人合作无间。然而,当公司准备引入重要投资时,矛盾爆发了。投资方只认“法人”李强,重大合同、银行授信、甚至政府补贴的申请,法律上都需要李强签字。张伟逐渐感到自己被边缘化,明明投入了同样的资金和心血,却在关键决策上失去了话语权。最终,这对曾经的兄弟因权利不对等而反目,公司也陷入了僵局。

“法定代表人”不等于“公司主人”

李强和张伟的故事,核心误区在于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权利”画上了等号。在法律上,法人(即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好比是公司的“发言人”。而公司的真正主人是全体股东。股东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来源于他们的出资比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而不是谁当了法定代表人。李强虽然是“发言人”,但张伟作为股东,其财产收益权和参与决策的权利,本应与李强是平等的,这份平等需要白纸黑字的章程来保障。

公司章程:权利的“宪法”

回头来看,李强和张伟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一份权责清晰的章程。如果当初他们认真拟定章程,明确约定:尽管李强是执行董事兼法人,但公司超过一定金额的合同、对外担保、利润分配方案等,必须经两人(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一致同意才能生效。那么,张伟的权利就有了坚实的保障。章程就是公司内部的“宪法”,它详细规定了股东怎么开会、怎么投票、怎么分钱。它确保了无论谁坐在法人的位置上,股东之间基于出资份额的权利基础是平等且受规则保护的。

隐名股东的“权利之痛”

张伟的处境,是许多“隐名股东”或“代持股东”的缩影。他的出资和股东身份没有在工商登记中公开体现,仅靠一纸私下协议。这种安排风险极高,一旦显名股东(李强)不认可,或涉及第三方利益,张伟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并行使权利就非常困难。他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所谓的“平等”也就无从谈起。要实现权利平等,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进行规范的工商登记,让所有的权利人都“晒在阳光下”,受法律直接保护。

平等权利需要主动设计和维护

法人的权利平等,绝非一句空话,它需要股东们在公司设立之初就用心设计。这包括:根据各自贡献协商好股权比例;用章程条款锁定关键事项的决策机制;明确财务管理和利润分配规则;必要时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制衡。权利就像一棵树,需要规则的框架来支撑其生长。李强和张伟的故事告诉我们,兄弟情谊可以共苦,但明晰、平等的规则才能同甘。只有在健全的规则下,每位股东的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公司这艘船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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