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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与员工身份重叠,劳动关系如何认定?——从北京一起劳动争议案说起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30 01:53:16 点击量:78

在北京朝阳区经营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李总最近遇上了烦心事。公司前员工小张离职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李总却觉得冤枉——小张不仅是公司员工,还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算普通劳动关系吗?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小张拿出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和工作邮件;李总则出示了工商登记信息,强调小张作为法人代表参与公司决策。这起看似特殊的案件,却折射出许多中小企业中“老板兼员工”现象的普遍困惑。

法人代表的双重身份迷雾

仲裁员在审理中发现,小张虽然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日常从事的是新媒体运营的具体工作:每天按时上下班,接受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绩效考核与普通员工无异。而所谓的“参与决策”,仅是在工商变更文件上签字,从未参加过股东会。这种“挂名法人”现象在北京中小微企业中并不少见——创业者让信任的员工或亲友担任法人,实际控制权仍在自己手中。当这种身份重叠时,劳动关系认定就成了难题。

劳动关系的实质判断标准

仲裁庭最终没有简单依据工商登记信息下结论,而是深入考察了双方关系的实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键看三点: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小张每天的工作内容、考勤要求、薪酬发放方式都与普通员工完全一致,这些证据链条形成了完整闭环。而“法定代表人”这个头衔,在缺乏实际经营管理权的情况下,更像一个虚职。

用工风险就在细节之中

李总的公司在用工管理上存在多处疏漏:没有与小张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工资发放时而公账时而私账,岗位职责模糊不清。这些细节在仲裁中都成为不利证据。反观北京一些规范的企业,即便对担任法人的员工也会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和《法定代表人任职协议》,区分不同身份的权利义务,薪酬结构也清晰分开。用工管理的规范化,恰恰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最佳防线。

给创业者的现实启示

这个案例给广大创业者提了个醒:让员工担任公司法人需要慎之又慎。如果确实需要这样安排,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哪些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哪些属于提供劳动服务;报酬中哪些是职务津贴,哪些是劳动报酬;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关联。北京海淀区一家科技公司就做得很好,他们为担任法人的技术总监分别签署了《劳动合同》和《法人代表委托协议》,两套文件相互衔接又彼此独立。

回归管理的本质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大部分诉求。这个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更关注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而非表面称谓。企业用工管理就像编织安全网,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缜密规范。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挂着特殊头衔的员工,只要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管理,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聪明的企业主懂得,规范的用工管理不是成本,而是为企业稳健发展铺设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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