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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如何承担责任?从经典案例看责任划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6-01-15 18:29:09 点击量:32

去年,北京一家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组织了一次郊游活动。这家活动中心是在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属于非企业法人。活动中,一位李大爷不慎摔倒骨折。李大爷的家属认为活动中心组织不力,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和赔偿。活动中心的负责人王主任很委屈,他觉得中心是公益性质的,也没收多少钱,怎么就要赔这么多呢?这个案例引出了一个核心问题:非企业法人,比如社会团体、基金会这些,一旦出事,到底该怎么承担责任?责任又该由谁来背?

非企业法人的“家底”就是责任底线

王主任后来去咨询了专业人士,才弄明白第一个关键点。非企业法人虽然不像公司那样有“注册资本”,但它也有自己的财产,比如活动中心接受的捐赠款、政府补贴、以及一些桌椅设备等。这些财产,在法律上就构成了它的“法人财产”。当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比如赔偿李大爷的损失,首先动用的就是活动中心自己的这些“家底”。也就是说,责任以它自身拥有的财产为限,不会牵连到王主任或者其他成员的个人腰包,前提是他们没有个人过错。这让王主任稍微松了口气,但问题还没完,责任具体怎么认定呢?

过错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

随着调查深入,发现活动当天的行程安排确实存在疏漏,选择的徒步路段对老年人来说不够平缓,且随行志愿者配备不足,安全提醒也不到位。这些都属于活动中心在组织管理上的“过错”。正是这些过错,与李大爷摔倒受伤的结果有直接关系。所以,活动中心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这给所有非企业法人提了个醒:无论是举办公益活动还是日常运营,都必须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否则一旦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受损,就得用自家的“财产家底”去赔偿。

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防火墙”

李大爷的家属也曾提出,要让负责人王主任个人掏钱赔偿。这合法吗?这就要看王主任有没有“个人过错”了。如果王主任在活动中贪污了活动经费,导致没钱购买保险或配备足够人手,那他就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但在这个案例里,王主任只是管理上存在一般性疏忽,这属于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活动中心这个法人来承担。同样,活动中招募的志愿者如果是在执行中心安排的任务时出了差错,责任主体也是中心本身。这就像一道“防火墙”,将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区分开来,保护了成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但也要求法人自身的管理必须规范。

章程和规矩是内部的“责任地图”

这件事之后,王主任深刻反思,并着手修改了活动中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他们在章程里明确了各类活动的组织规范、风险预案以及如果出现意外,内部该如何进行责任追溯和处理。比如,明确大型活动必须购买意外险,明确了领队和志愿者的具体职责。这些内部的“规矩”,虽然不能直接对抗外部的索赔者(该赔给李大爷的还得赔),但却能清晰地划清内部的责任界限。以后万一再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快速找到内部管理环节的漏洞,避免互相推诿,也能依据规定对确有重大过失的内部人员进行追责。这相当于一份内部的“责任地图”,让管理更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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